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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汉庆:加强四大体系建设 助推新时代专门教育落实落地

来源:曹汉庆 朱琳 浏览:263 次 发布日期:2021-08-23 10:03:44

专门教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55年北京市海淀温泉工读学校成立以来,我国专门教育走过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作为工读学校新的发展形态,专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矫治青少年不良行为等方面积极探索,为挽救问题青少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发挥专门学校的积极作用,新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专门教育作出了规定。各职能部门应抓住这次法律修订契机,大力推进新时代专门教育落实落地。

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明确专门学校办学定位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特殊一环,专门学校长期坚持“立足教育、科学矫治、有效转化”的办学方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并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9种行为。这是对2016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和2019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法制化确认。由此可知,专门学校的教育对象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然而,自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三自愿”原则取代了强制招生,即学校同意、家长同意、学生同意后方可入学,这造成了专门学校教育对象不精准等问题,导致专门学校尚未完全发挥应有功用,因此应加快完善专门教育立法工作,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办法,确保专门学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系,做好分级分类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国家教育体系”和“少年司法体系”的双重归属,要求专门教育须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系。

厘清职责,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管理机制。目前,专门学校大部分属教育部门主管,少部分属司法部门主管,或由教育部门和综治部门双重管理,这给专门学校管理带来难度,出现“教育性”和“司法性”难以兼顾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一些专门学校,一定程度上与司法疏离,出现“教育性”有余而“司法性”不足问题。为此,公安司法等部门应与专门学校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如派驻法治副校长、公安干警等,参与专门学校法治教育、学生管理与矫治等工作,助力专门学校健康发展。

分级分类,对专门学校教育对象精准管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应根据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校区或在校区内进行功能布局,实行分级、分区、分类、分班的精准管理,可设立闭环管理区和普通管理区。闭环管理区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部门承担教育工作;普通管理区以专任教师为管理主体,公安干警协助指导,确保相关管理机制合理、可行,提高教育矫治效果。

推进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门教育质量

鉴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专门教育课程体系应包括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等,并重点关注行为矫治、法治教育、心理咨询与辅导、感恩教育等方面的有机配合,同时尝试向两个方向拓展延伸——

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专门学校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科学安排教学内容,注重因材施教,确保其逐步达到义务教育相应教学要求;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可适当开设高中阶段相关课程,满足其发展需要。

突出职业技术教育。根据学生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掌握一技之长,逐步培养学生自信自立自强品质,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提高专门教育育人质量。

推动落实保障体系,积极联合多方力量

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要求,是促进青少年整体健康成长的底线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快推进其保障体系落地落实——

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积极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新闻出版等部门相关人员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工作,形成“党政主导、教育牵头、公安参与、部门支持、社会配合”的运行机制。

加大经费投入。鉴于办学定位的特殊性,专门学校需要配备相应教育教学资源,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以改进专门学校办学条件。建议参照《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设立专项资金,明确专门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教师补助、津贴发放依据,保障专门教育可持续发展。

健全师资队伍。当前,专门学校师资力量较为薄弱,但社会各界对其业务水平、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配足、配齐、配好专门学校教师和法务管理人员。政府可通过一定政策倾斜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专门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